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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9-06      阅读次数: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建设四化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现依据《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一)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出具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原有因身体疾病或者偷窃等违法违纪行为,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学籍资格,以退学处理。

(二)每学期,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办注册手续,且逾两周不回校上课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东莞理工学校教育的基本学制为三年。

二、成绩考核

(一)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学业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科目和方法,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学期考试成绩占40%,中段考占30%,平时成绩占30%。一年的科目成绩第一学期占40%,第二学期占60%;超过一年的课程,每学年按一门课计算。若实行学分制,则按具体的规定取得学分。

考查成绩是指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习、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情况,特别是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

(三)在课程教学时,学生累计旷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四)对学生德育的考核,主要依据《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学生操行评定办法》,采用品德评语和百分制的办法进行评定。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五)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可参加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学习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均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补考(考试舞弊除外),但同一门课程补考不得超过两次。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合格计,并要注明“补考合格”字样。因请假而补考的,其成绩以实际分数计,但要注明“缓考”字样。

三、 升级与留级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二)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不合格门数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合格者,应予以留级。不合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进行考核,那么每学年按一门课程计。

(三)同一学年连续两学期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应予以留级,可随班跟读。连续两学年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应予以留到下一年级就读,表现极差的,可予以退学处理。

(四)学生的留级应以一次为限,原则上是留到本专业下一年级就读。若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可随班跟读,但毕业证延缓一年发放。

 

四、 转学与转专业

(一)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挥;

2.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5.本校学生提出转专业及转学,符合上述情况之一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予以办理;

(二)外校学生若要转来本校学习,必须要有充分理由,无违纪行为纪录,经学校行政讨论认可,办理正当手续方可转来本校就读。

 

五、休学、复学、退学

(一)凡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予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书: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须出具相关证明)不能继续学习者;

2.以合理的原因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学生休学须经主管校长批准,才准予休学。

1.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办理休学以一次为限,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2.休学期满仍不能回校就读的,可办理退学手续;

3.休学期满不回校报到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满后,学生持有关证件在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市级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1.因留级、休学超过规定者;

2.经学校动员,因病要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个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个学时(旷课一天,按八个学时)者;

5.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不合格门数仍有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合格者;

6.符合其它条件而需要退学者;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可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相关肄业证明。

 

六、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一)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二)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抢劫、爬围墙等,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三)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应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节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及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

(五)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六)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4.赌博、吸烟、酗酒、爬围墙等屡教不改者;打架斗殴、行凶、敲诈勒索、抢劫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八)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使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九)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一年内表现有显著进步的,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后,可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十)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十一)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十二)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可实行累进处分办法,即在上一次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

 

七、 毕业与结业

(一)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对其德、智、体,诸方面进行全面鉴定,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合格,学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教育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二)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教学)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销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凡结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逾期不补考或者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补考,也不发给毕业证书。


八、附  

(一)本《细则》从2003学年开始执行。

(二)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东莞理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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