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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0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树立集体荣誉感,创建团结友爱、努力学习、积极上进的先进班集体,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根据《东莞理工学校章程》的相关条例,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对我校在籍的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获奖奖励办法

第三条 校内获奖集体和个人贯彻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1.获评为学期先进班、先进团支部、优秀志愿团体、体育比赛集体项目获得者,及其他文体项目竞赛(团体)获奖者,在学期结束大会上公开表彰,颁发奖状,并出版宣传板报予以登载,公布在校园网站上。

2.获评为“文明宿舍”的学生宿舍,每月评定一次,给予晨会上公开表扬,并以宿舍为单位,给予纸巾、洗衣粉之类的生活用品实物奖励。

3.获评为学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志愿者、校园之星、各类积极分子、单项比赛名次获得者等,在学期结束大会上公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出版宣传板报予以登载,公布在校园网站上。

4.获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在毕业典礼上公开表彰,办法荣誉证书和荣誉奖牌。

第四条 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参看《东莞理工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 校外获奖奖励办法

第五条 校外获奖主要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参加国家、省、市各项技能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得名次和奖项。

1.获得各项技能竞赛和文体竞赛奖项,如果主办方给予金钱、物质奖励的,其物质及荣誉证书全部归于学生所有。

2.如果主办方未给予物质奖励、而有规定学校给予物质奖励的,学校根据文件要求,由学校给予物质奖励。

3.学生参加各项国家、省、市集体项目竞赛获奖,没有个人荣誉证书的,学校自行制作证明证书,给予颁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修订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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