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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20-09-05      阅读次数:

20153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国家建设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应当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校规校纪。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育人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对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违纪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管理规定为准绳,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要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在我国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凡书写、散布反对和攻击共产党领导,反对和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必须追究其责任,将视其情节轻重和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和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得搞非法串联、发表演说和散布传单,不得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搞非法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条 不准收听境外反动电台的广播;不准散布攻击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政治谣言;不准收藏、阅读、传播反动宣传品和黄色书刊;不得上黄色网站;不准收藏和制造凶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特别恶劣者,开除学籍。

第八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和环境安静,任何人不得无端制造噪音,带头组织煽动起哄闹事,扰乱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德。在校内外参与或组织团伙进行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盗窃、诈骗、抢劫、行凶者,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组织策划者加重一级处理,情节严重者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爱护公物是每个社会公民的责任和公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公物;要注重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不得乱涂、乱画、乱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和纪律处分,手段恶劣,损失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一条 为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准在课室及宿舍内私接电线、灯头、插座等;不得使用各种电器;不得违反消防规定;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可以通过班主任、学生会、团委、班委会或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学校领导作口头或书面反映。不准采取诽谤、谩骂、中伤等手段发泄不满,制造混乱,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学生严禁在课堂(含早自习、晚自习)上使用手机和传呼机。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家长收回;屡教不改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不应该谈情说爱,不准与异性有超越同学关系的行为;要穿整齐的校服上课,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烫发、染发、佩戴帽子,男生不得留长发;不准进入异性宿舍;不得在无掩蔽的场所冲凉;不准贪图方便和不遵守作息纪律而翻墙进出校园和宿舍区,违者给予通报以上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为保证有充沛的精力学习,每个学生都要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在校内,不准抽烟、饮酒、赌博等。晚上熄灯后,不准外出,10:00分前必须回宿舍休息(特殊情况须经班主任批准),未经准假不得夜不归宿。在规定的午睡和晚休的时间里,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区内玩扑克、抽烟、饮酒、赌博、打球、开音响、大声喧哗及谈论低级下流的东西等,影响他人休息。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宿、纪律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准接纳外人在学生宿舍内留宿过夜。违者,除通报批评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由允诺留宿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劳动是每个学生的光荣义务,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不参加者;或出勤不出力未尽义务者,除批评教育外,并作旷课处理。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任何人要遵守学校的请假制度,不得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不得无故旷课。每天按8节课计算,对严重旷课者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包括上课及列入考勤范围的各项集体活动)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况者,按相应条款处理:

1. 2236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3754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3. 5571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72节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为督促同学们努力学习,更好地掌握科技文化知识,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学生因考试(考查)舞弊,该科考试成绩作0分处理,不得进行正常的补考,并给予行政记过的处分。舞弊性质严重,屡犯者(含二次)可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每学期对学生德育的考核,主要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操行评定办法》,实行品德评语和百分制的办法进行评定。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同一学年连续两学期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应予以留级,可随班跟读。连续两学年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应予以留到下一年级就读,表现极差的,可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制止、举报、揭发以上违纪行为者,给予嘉奖。凡对举报揭发人打击报复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附加以下处罚:按处分等级扣减该学期的德育操行评分(按《学生操行评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同一班级内的学生一般违纪事件,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班主任调查,班主任提出班内处理意见之后,提出对学生的学校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报学生科备案;同一年级或同一专业内的班级之间违纪事件,牵涉违纪学生较少的,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专业科、班主任负责调查,提出对学生的学校处理意见(记过及以下处分),报学生科备案;涉及学生的年级较多,且情节较为恶劣的违纪事件由学生科、专业科、班主任协同调查,提出对学生的学校处理意见(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违纪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的处分,由学生科呈报处分材料。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警告处分期限为三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对受上述三种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要进行严格的教育和考察,对能自学遵守校规校纪,各方面有明显进步,期满后可撤销处分。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可提前申请撤销处分。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须向全校公布,并通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可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八条 凡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不发给毕(结)业证书;工作一年后,由本人申请,提请学校研究是否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可补发给毕(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纪事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部门介入协调处理的事件,学校根据公安机关处理意见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第三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入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条例规定,比照本例详尽条款相近条款给予处理;对于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过两次同级处分的,继续犯同样错误,给予加重一级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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