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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4-05-18      阅读次数:

为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树立“全、勤、严、实”的校风和“尊师守纪,勤奋学习”的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等职业技术合格人才,现根据《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我校学生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在我国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凡书写、散布反对和攻击共产党领导,反对和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必须追究其责任,将视其情节轻重和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得搞非法串联、发表演说和散布传单,不得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搞非法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不准收听境外反动电台的广播;不准散布攻击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政治谣言;不准收藏、阅读、传播反动宣传品和黄色书刊;不得上黄色网站;不准收藏和制造凶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特别恶劣者,开除学籍。

(四)为维护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和环境安静,任何人不得无端制造噪音,带头组织煽动起哄闹事,扰乱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德。在校内外参与或组织团伙进行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盗窃、诈骗、抢劫、行凶者,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组织策划者加重一级处理。

(六)爱护公物是每个社会公民的责任和公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公物;要注重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不得乱涂、乱画、乱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和纪律处分,手段恶劣,损失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为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准在课室及宿舍内私接电线、灯头、插座等;不得使用各种电器;不得违反消防规定;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学生对学校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可以通过班主任、学生会、团委、班委会或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学校领导作口头或书面反映。不准采取诽谤、谩骂、中伤等手段发泄不满,制造混乱,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在校期间学生不准配带手机和传呼机等,严禁在课堂上使用手机和传呼机。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家长收回;屡教不改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十)学生在学期间不应该谈情说爱,不准与异性有超越同学关系的行为;要穿整齐的校服上课,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烫发、染发、佩戴帽子,男生不得留长发;不准进入异性宿舍;不得在无掩蔽的场所冲凉;不准贪图方便和不遵守作息纪律而翻墙进出校园和宿舍区,违者给予通报以上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一)为保证有充沛的精力学习,每个学生都要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在校内,不准抽烟、饮酒、赌博等。晚上熄灯后,不准外出,10:30分前必须回宿舍休息(特殊情况须经班主任批准),未经准假不得夜不归宿。在规定的午睡和晚休的时间里,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区内玩扑克、抽烟、饮酒、赌博、打球、开音响、大声喧哗及谈论低级下流的东西等,影响他人休息。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十二)任何人不准接纳外人在学生宿舍内留宿过夜。违者,除通报批评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由允诺留宿者负全部责任。

(十三)积极参加劳动是每个学生的光荣义务,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不参加者;或出勤不出力未尽义务者,除批评教育外,并作旷课处理。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四)任何人要遵守学校的请假制度,不得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不得无故旷课。每天按8节课计算,对严重旷课者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包括上课及列入考勤范围的各项集体活动)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况者,按相应条款处理:

(1)22—36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37—54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3)55—71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72节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十五)为督促同学们努力学习,更好地掌握科技文化知识,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不合格门数按以下情况处理:

⑴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合格者,给予留级处理。

⑵有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合格者,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因考试(考查)舞弊,该科考试成绩作0分处理,不得进行正常的补考,并给予行政记过的处分。舞弊性质严重,屡犯者(含二次)可给予开除学籍。

学生在读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若达到二次者,作退学处理。

(十六)每学期对学生德育的考核,主要依据《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学生操行评定办法》,实行品德评语和百分制的办法进行评定。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同一学年连续两学期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应予以留级,可随班跟读。连续两学年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应予以留到下一年级就读,表现极差的,可予以退学处理。

(十七)凡制止、举报、揭发以上违纪行为者,给予嘉奖。几对举报揭发人打击报复者加重处理。

(十八)对能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及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思想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优秀生”和“三好学生 ”的要求,可授予“优秀生”或“三好学生”的光荣称号;对优秀的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对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应按其实际表现,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并由学校发给证书,以资鼓励。

(十九)对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附加以下处罚:按处分等级扣减该学期的德育操行评分(按《学生操行评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十一)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违纪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二十二) 给予学生的处分,由学生科呈报处分材料。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对受上述三种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要进行严格的教育和考察,对能自学遵守校规校纪,各方面有明显进步,期满后可撤销处分。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可提前撤销处分(考察期不得少于半年)。

(二十四) 处分决定须向全校公布,并通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可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二十五)凡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不发给毕(结)业证书,学校将处分材料转给其所在工作单位,工作一年后,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作出鉴定,提请学校研究是否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可补发给毕(结)业证书。

(二十六)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条款提请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七)本办法自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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