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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0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自办学以来,在办学规模、办学质量、社会声誉等方面一直居于东莞市中职学校前列。近年来,校友和学校的互动及人文交流也越来越紧密。值校庆30周年之际,为加强我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管理,适应社会捐赠资助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使用捐赠资助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结合本校“立足东莞、对接产业、校企共建、打造品牌”的办学理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东莞理工学校捐赠财产的行为和活动。本办法所指捐赠包括现金、图书、资料、设备、房产、财产或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也可在校区捐建教学、科研设施等。

   第三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工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筹措办学资金和物品,扩大办学资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捐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俱乐部捐赠管理办法,对俱乐部的捐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负责审议和决定学校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及结项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捐赠管理办公室,捐赠管理办公室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学校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和实施管委会的各项决定;编写捐赠项目目录,策划及组织捐赠项目,制定捐赠项目执行计划;审核、办理俱乐部及校内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各类事项;积累捐赠材料,建立捐赠档案;负责组织捐赠仪式及各类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及时发布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报;提供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及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捐赠的募集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捐赠自愿和无偿,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3.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4.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用于与学校建设相关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捐赠的主要来源:

1.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2.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在接受捐赠时,应报告捐赠管理办公室,填写《东莞理工学校接受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者签署协议。协议由捐赠管理办公室备案和存档。

  第九条 学校接受捐赠一律开具正式收据,并签订协议书,写明捐赠金额、捐赠物资的品名、捐赠意向及管委会的承诺等事项。

  第十条 学校承诺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规范地使用捐赠,提高捐赠的使用效益;对热心捐赠的各界人士和单位表示感谢并予以合理的回报;对为筹集学校建设资金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致谢

1.捐资金额在五百万元或累积在五百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金质纪念牌,聘为管委会名誉委员,根据捐赠者意愿,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在校内为其设立永久标志物或以建筑物为其冠名。

2.捐资金额在一百万元或累积在一百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金质纪念牌,可聘为管委会名誉委员,根据捐赠者意愿,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以学校建筑物内的厅、室(包括学术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等)为其冠名或刻碑纪念。

3.捐资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银质纪念牌,根据捐赠者意愿,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

4.捐资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铜质纪念牌,根据捐赠者意愿,在校内媒体报道,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

5.捐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牌。

6.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校出版物和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7.对捐赠资助校庆或其他大型活动、学校出版物等的团体或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8.管委会还可根据捐赠者的愿望,商定其他致谢、纪念方式。

  第十二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奖教金、奖助学金等,如捐赠金额单项在二十万元以上,经管委会同意,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十三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学校与捐赠者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和合作协议,捐赠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第十四条 若有特殊捐赠要求,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四章 捐赠所得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捐赠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帐户,统一管理。对于捐赠者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户核算;对于实物捐赠,按捐赠物类别,分别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捐赠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立项管理、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       

    第十七条 捐赠资金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3.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院士、教学名师、企业精英来校讲学;
4.资助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和学术竞赛活动;
5.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捐赠资金使用程序

1.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按照协议书和本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2.申请资助者需填写《东莞理工学校资助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室。
3.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科组织实施,并将受益人员名单及发放数额造册后报办公室。
4.办公室负责捐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经管委会审批后,办理资助款手续。
5.管委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捐赠协议规定或本办法者,可停止资助并收回资助款。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捐赠管理和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者须向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和物资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由办公室发布东莞理工学校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公报,向捐赠人通报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并向校内外公布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实物捐赠,应与捐赠者签订协议,受赠者填写《东莞理工学校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入帐,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五章 资助项目结项、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完成或协议到期的,由管委会负责结项,并向捐赠者提交项目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因捐赠者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管委会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项、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纳入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但必须用于与该捐赠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捐助信息、策划项目,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东莞理工学校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捐赠管理委员会。


     东莞理工学校

                                      二0一四年一月













附件1:《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附件2:《社会捐赠资助协议书》

附件3:《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







 附件1

东莞理工学校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捐赠资助方

(单位)


受赠单位(人)

东莞理工学校

捐赠资助意向


捐赠资助资金

(物资)


捐赠资助数量


捐赠资助时间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自愿和无偿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涉嫌商业贿赂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是否符合国家质量、环保标准和要求


是否接受捐赠资助


审核组签字

管委会

财务科

相关科室




领导班子意见


公示途径与时间







附件2

东莞理工学校社会捐赠资助协议书


社会捐赠资助方(单位):

受赠受助单位:东莞理工学校


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制定以下协议:

一、为了支持中职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东莞理工学校提供支持和帮助,捐赠资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如下。

二、捐赠资助方于  年  月   日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东莞理工学校财务科。

三、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应具有该产品完备的产品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经相关职能部门校验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四、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或证明。

五、社会捐赠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院士、教学名师、企业精英来校讲学;资助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和学术竞赛活动;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六、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的同意。

七、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科室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出库手续。

八、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九、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于确不易储存、运输或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书面同意后方进行处置。

十、捐赠资助终止后,项目联系人应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方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成果。对于捐赠资助方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十一、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的资金结余,或者受捐个人因长期因病、因故、出国等原因无法使用该项捐赠款,纳入财务科经费结余管理。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十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十三、学校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3

东莞理工学校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


捐赠资助方

(单位)


  受赠单位(人)

东莞理工学校

捐赠资助意向


  捐赠资助时间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自愿和无偿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涉嫌商业贿赂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是否接受捐赠资助


审核组签字

管委会

财务科

相关科室




领导班子意见


公示途径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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