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位教职工:
依据公安部紧急下发《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要求,为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及充电引起火灾事故,现就教职工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通知如下,请教职工遵照执行。
1.严禁在建筑内的过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2.严禁私自改装电动车、乱接乱拉电线(高空掉线、露天插座)、无人看管、过度充电;
3.严禁在宿舍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4.学校在大门口和体育馆一楼安装有充电装置,为教职工提供充电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必须到体育馆一楼进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教职工电动车停放充电必须到指定位置进行。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应当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东莞理工学校
2019年5月23日